張艷飛 李大權(quán)<?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據(jù)《法制日報》報載:湖南省在前不久召開的市州監(jiān)察局長會議上,明確提出一個觀點,即對違反黨紀政紀者決不以“下不為例”為借口,從而放松處罰。筆者對這種作法,甚感欣慰。
眾所周知,長時間以來“下不為例”幾乎成了某些領導對下屬,或是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庇護的一句口頭禪。有道是“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雖然人家犯了錯誤,但得允許人家改正,總不能一棍子打死吧?這話看上去倒也有點道理,不過仔細分析琢磨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許多事情壞就壞在“下不為例”上。
“下不為例”表面上看是對下屬的關愛,實則是不守制度、怕得罪人的表現(xiàn),更是不講正氣,不講原則的體現(xiàn)。是非功過當分明,錯誤就是錯誤,犯了就應該承認,就應該受到批評、教育和處理。一個人犯了錯誤,只有立即被責令改正,才有可能真正認識錯誤的根源,認真吸取經(jīng)驗教訓,避免出現(xiàn)犯同等的錯誤。如果一個人犯了錯誤,僅僅以一句“下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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