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追討彩禮 女方家長還錢
少女為逃避婚姻,遠嫁他鄉(xiāng),男方為索要彩禮,將其告上法庭。8月12日,縣法院判決少女家長返還收受的彩禮。
家住柳林鄉(xiāng)的李某經(jīng)媒人介紹,與13歲的少女張某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2年7月二人訂婚。誰料,2004年2月,張某卻突然離家出走了。隨后,張某又與他人結婚并生育一子。李某得知消息后,要求張家返還6000元彩禮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末辦理結婚登記,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因張某訂婚時未成年,對該民事行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張某父母返還李某彩禮款6000元。(余敬?!≠茉茋?/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