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斌 祝家興 章勝軍
一
陳曦——晨曦,多么美好的名字!可是,如同晨曦被烏云吞沒一樣,2004年10月15日,4歲的陳曦被死亡掠走了!她在中午放學的路上,被鄂CH2881號時風牌農用三輪車撞倒在車輪下,甚至還來不及叫喊一聲!在她的后面不遠的地方,是她就讀的學校,學校與305省道相接的路口,還豎立著一塊“學生通道,車輛慢行”的牌子。
2004年11月4日,陳云、徐啟珍夫婦一紙訴狀將肇事車主歐可全、車輛所有人周興貴和潘口鄉(xiāng)龍王溝中心小學告上了法庭。陳云夫婦認為,陳曦的死亡,應該由歐可全和周興貴及對陳曦負有管理保護義務的龍王溝中心小學賠償全部損失79028.50元。
周興貴喊冤!肇事車輛雖然還未過戶,但事實上他已在2004年9月4日已經將車賣給了歐可全,歐可全已經付清了全部購車款,雙方口頭約定:以后該車發(fā)生事故由歐可全承擔。
龍王溝中心小學也喊冤!校方說,事故發(fā)生當天中午12點20分正常放學后,班主任陳光明將學生護送到校門外公路上,目送學生到300米以外,而陳曦是在離家100米內遭遇車禍。
歐可全也有些委屈。他承認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陳曦死亡一事屬實,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陳曦無人監(jiān)護又突然橫穿馬路造成的。
那么,到底應該由誰來對這起交通事故負責呢?!
二
法庭認為,在這一交通意外事故中,歐可全作為駕駛員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通暢的原則下通行,因其疏忽大意又嚴重超載致陳曦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被告龍王溝中心小學招收不滿5周歲的幼兒上學前班,未要求家長接送又不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導致陳曦在離校回家途中因脫離監(jiān)護橫穿公路發(fā)生車禍致死,原告方和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周興貴雖然是肇事車輛車主,但該車已賣給歐可全,歐可全事實上已取得并控制該車1個多月時間,并從該車上獲得收益,因該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原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城關法庭判決如下:
一、死者陳曦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運尸費、原告方的精神撫慰金計59186元,由被告歐可全承擔30846元,被告潘口鄉(xiāng)龍王溝中心小學承擔5918.60元,其余22501.4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二、被告周興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本案受理費、訴訟活動費3000元,由歐可全承擔1500元,原告方負擔1200元,龍王溝小學負擔300元。
這起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一條鮮活的生命卻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令人扼腕而嘆。但愿這起案件能讓學校、家長及社會各界有所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