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竹山縣人民政府批準,我局于2013年4月24日分別向竹山縣得勝鎮(zhèn)大橋村二組村民劉賢勢、劉賢堯送達了《關于對竹山集建<99>10737121號、<2007>1071117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更正登記的通知》。因劉賢勢、劉賢堯未在通知的限期內辦理注銷《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手續(xù)。根據《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對劉賢勢持有的竹山集建<99>字第10737121號和劉賢堯持有的竹山集建<2007>第1071117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公告予以廢止。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竹山縣國土資源局
201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