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靜(住竹山縣溢水鎮(zhèn)東川村1組,公民身份號碼:420323198701070825):
本院受理原告陳華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城關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