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wǎng)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審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為逃避債務,向出借人出具“賭據(jù)”一份,人為制造看似完美的虛假“證據(jù)鏈”,心存僥幸欲逃避債務,經(jīng)法院審理后,被識破“騙局”,判令其承擔繼續(xù)履行還款的違約責任。
原告李某與被告孫某系朋友關系,孫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時常向李某借款。2019年4月,當孫某再次向李某借款時,因雙方借款次數(shù)較多且時間跨度長,為便于日后雙方結(jié)算,孫某連同之前未清償?shù)慕杩?,一起向李某出具金額為20萬元的借條一份。
2023年年底,進行最終結(jié)算時,雙方對剩余借款2萬元是否歸還產(chǎn)生爭議。原告李某認為仍有2萬元借款尚未清償,故不同意返還借條。被告孫某堅稱,“早在2021年就從案外人趙某處一次性借款2萬元還了李某,后此款又被案外人周某借走償還周某向案外人吳某借款中的1萬元,同時周某另向吳某出具1萬元借條一份。故本案爭議的2萬元借款已經(jīng)還清應當予以扣減”。經(jīng)核實,吳某手中確有周某出具的借條,但人在外地暫無法核對,在李某產(chǎn)生混淆之際,孫某提出以“打賭”的方式向李某出具一份附條件條據(jù),讓李某更加確信2萬元確已償還。賭據(jù)載明:“.....吳某手中確有周某出具的借條但人在外地暫無法核對,經(jīng)孫某與李某協(xié)商,待吳某核對后,若周某出具借條落款時間是2021年上半年,則孫某還需還李某2萬元,并另行賠償2萬元,若是下半年,則孫某不再還李某,并且李某還要賠償孫某2萬元。”后經(jīng)核實,吳某手中借條時間為2021年5月,被告孫某打賭失敗,原告李某訴請其償還2萬元。
理清案件后,這份“賭據(jù)”似乎是破局的關鍵,但原告真的能以這份“賭據(jù)”要求被告償還2萬元?而判決被告敗訴的理由又是什么?
為查明案件事實,案外人趙某和周某出庭作證,其中趙某否認孫某一次性向其借款2萬元,而是在2021年底和2022年底分別借款1萬元用于支付貨款。周某提供其與孫某錄音:孫某提前得知吳某手中借條時間是2021年5月,擔心按“賭據(jù)”要再支付李某4萬元,便請周某聯(lián)系吳某更改借條時間并承諾給予一定好處。
至此,被告孫某精心策劃的謊言漏洞百出,在聽到其與周某的錄音后,承認確實尚欠李某2萬元借款,其聲稱的周某從原告李某處所借2萬元也與本案無關,只是在和李某、周某一起娛樂時偶然間聽到便予以利用,企圖造成混淆抹掉債務,而這份“賭據(jù)”又恰弄巧成拙,成為李某起訴的“依據(jù)”。
法官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孫某是否還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不能以附條件方式即“賭據(jù)”來確認,結(jié)合庭審查明事實以及被告自認,被告仍有2萬元借款尚未償還,其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最終判決其限期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2萬元。判決送達后,孫某當即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有風險,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時,一定要對借款人資質(zhì)、信用等嚴格審查,同時要保管好借條、轉(zhuǎn)賬記錄等借款憑證,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進行適當備注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借款人也要恪守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自覺主動履行與出借人約定的義務,更不能通過偽造證據(jù)方式來逃避債務,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盧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