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對網絡謠言的辨別力,降低網絡謠言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營造全社會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的良好氛圍,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wèi)局決定于7月15日至7月21日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周”活動,攜手各界群眾、互聯(lián)網企業(yè)等共筑和諧清朗的網上輿論環(huán)境。
此次宣傳周以“打擊網絡謠言,網警在行動”為主題。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自今年4月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網安部門針對網絡謠言反復滋生、屢禁不止等突出問題,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打擊整治措施,依法懲處了一批借熱點案事件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打擊了一批造謠引流牟利的“網絡水軍”團伙,取得顯著成效。
公安機關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緊盯群眾高度關切、影響社會安寧的各類網絡謠言,及時核查辟謠、堅決打擊整治,切實遏制編造傳播惡性謠言的勢頭,持續(xù)深入凈化網絡環(huán)境,全力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