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洞頭縣規(guī)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正榮,因低價購房牟利65萬元,被提名為副縣長,卻在公示最后一天出了事。(7月31日《檢察日報》)
貪官還沒有“長大”就落馬,是黨之幸,是公權力之幸,是民眾之幸。不過,反思這起貪官的落馬,令人感慨萬千。
首先,擬提拔的副縣長黃正榮是一個貪官,而且,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落馬,筆者認為,這既顯示了公示的巨大作用,昭示了正義的威嚴。同時,又如一記重重的耳光抽在了有的人身上。試想,如果這個貪官不落馬,不知他上任后還會干出什么違法亂紀的事來,又會給黨和政府抹上多少黑。因此,貪官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落馬,不僅說明公示的巨大作用,而且,也再一次說明了公開透明對監(jiān)督干部是何等重要。
其次,有關方面應該反思,為何沒有選準干部。貪官雖然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落馬,但是,如果不公示,他能落馬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貪官黃正榮在提拔的前面幾道程序上沒有被識破,有關人員應該感到恥辱。同時,這也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這名貪官在被選上來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情況。因為,按說,提拔一名縣級領導干部,要經(jīng)過領導提名、組織考察、領導醞釀、常委會上討論等多重關卡。而且,每一道關卡都有非常嚴格的程序。僅管如此,但黃正榮還是一路順風,順利走完所有程序,成為一名準副縣長了!直到公示的最后一天才落馬。這究竟為什么?
其三,如何考察干部,值得組織部門深思。從黃正榮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落馬可知,組織部門對黃的考察是失敗的。那么,失敗的原因是什么?是流于形式,還是考察方法不科學?筆者認為,關于這個問題,參與考察的干部可能是有問題,或者有“苦衷”,否則,不可能出現(xiàn)考察不出黃的問題來。
當然,上級組織部門距離縣級干部比較遠,距離縣里的科級干部就更遠,不可能十分了解一名縣里科級干部的情況,或許只能在短短的座談和簡單的民主測評中略知一二,加之,本單位的干部得知黃要提拔,大家可能吹捧還來不及,有誰會“栽刺”揭短?因此,上面有可能得不到真實情況。這樣,必然會出現(xiàn)偏差,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失誤。
但是,不管怎么樣,筆者認為,負責考察干部的部門把一個貪官送過層層關卡,結果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這是一記重重的耳光,這記耳光不僅打在黃的臉上,也打在了組織部門的臉上,還打在了領導的臉上。
因此,筆者認為,在諸多貪官“邊腐邊升”的笑話中,不僅紀檢部門要反思為何沒有及時查處貪官,而且,其他部門也要反思,為何在干部考察中沒有把貪官篩選出來,反而把他們送過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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