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縣法院對一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害身損害致殘的案件進行了宣判,雇主和發(fā)包人連帶賠償受害人35800余元。
2004年,十堰市某公路公司取得了鮑竹路三標段道路改造工程,并將該工程發(fā)包給了張某,張某因施工需要又將采石場采石分包給了沒有爆破資質的徐某,徐雇傭同樣沒有爆破資質的葉某從事爆破作業(yè)。2004年9月21日,葉與另一雇員在張、 徐指定的堰渣溝口采石場采石,在沖炮(把炮眼擴大)過程中炸藥爆炸,將葉胳膊炸傷,至今手掌遺留七級傷殘。于是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徐某知道葉某沒有爆破資質的情況下,仍雇傭他從事爆破作業(yè),致使葉遺留七級傷殘的事實,雇主徐某項應承擔賠償責任;分包人張某知道徐沒有資質而將潛伏巨大危險的爆破作業(yè)分包與他,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十堰市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應當知道該工程中爆破生產環(huán)節(jié)存在安全隱患而疏于管理,因此對事故的發(fā)生有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故判處徐某賠償原告方35833.84元,被告張某、十堰市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