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單行法律。
也許人們還會記得美國的辛普森案件,那么我國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究竟有多大?他們與國外的人民陪審員有什么區(qū)別?
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將實行陪審制;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案件,人民法院將實行陪審制。
如何理解人民審判權的內核和外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任期五年,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這個“同等權利”,“定罪”和“量刑”的權利都包括在內。但是,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審員只能參與一審案件,此外,只能參與普通程序案件,也就是說,不會出現(xiàn)人民陪審員一人獨立審判的現(xiàn)象。
我國與西方國家除了司法制度性質的根本區(qū)別外,還有兩個不同,一是我國是作為個人參與審判,西方是陪審人員組成團,集中表達裁決意見。美國對重罪案件仍保留12 23名陪審員組成的大陪審團制度,如果陪審團作出無罪釋放,則當庭放人,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案件。二是我國陪審員既“定罪”又“量刑”,而西方國家則是對是否有罪進行裁決。
人民陪審員是弘揚司法民生、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實途徑。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個別陪審員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該制度是一個不斷完善和推進的過程,目前最要避免的是“選而不用,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現(xiàn)象,最要迫切解決的是加快提高陪審員素質的問題。不合格的免除資格,違法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副院長姜興長強調,要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法官必須尊重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審判活動中,法官可以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提示或引導,但絕對不可以就認定案件事實和具體適用法律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見影響人民陪審員,更不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關規(guī)定,如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審判秘密,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等,保證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同時,要積極探索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管理的機制,嚴格管理,確保人民陪審員真正發(fā)揮作用。(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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