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寶基(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zhèn)十堰路北大街交叉路的住房一樓)
本院受理原告慕洪業(yè)訴你、羅顯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三日上午8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一樓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