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軍、張麗(住竹山縣樓臺鄉(xiāng)官坪村11組6號):
本院受理原告龔世珍、李祖德、王世秀訴你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6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龔世珍、李祖德、王世秀損失費32500元,并承擔從2011年10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限你們自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