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柱(住竹山縣麻家渡鎮(zhèn)劉家河村3組):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倩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期和舉證期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8:00(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寶豐法庭開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